先急后緩,先臨時后長期,先執行后抄寫
即先執行臨時醫囑,再執行長期醫囑,最后轉抄到醫囑單上,執行者簽全名。
1.臨時醫囑:醫生直接寫在臨時醫囑單上。護士執行后注明執行時間并簽全名。
2.長期醫囑: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上。護士轉抄長期治療單后核對并簽全名
3.長期備用醫囑: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上。護士每次執行后在臨時醫囑單上記錄,注明執行時間并簽全名。
4.臨時備用醫囑:醫生直接寫在臨時醫囑單上。12小時內有效。執行后注明執行時間并簽全名。
過期未執行自動失效,由護士在該醫囑后用紅筆注明“未用”兩字。
5.停止醫囑:醫生直接寫在長期醫囑單相應的停止欄內注明日期、時間、簽名。護士在有關治療單上注銷該醫囑,寫明停止日期、時間、簽名。
6.重整醫囑:長期醫囑調整項目較多時,以及病人轉科、手術、分娩時,均需要重整醫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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